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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 后乙公司以自已为付 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 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 关千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 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不成立, 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 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山对抗丙公司 B. 成立, 因甲公司未供货, 乙公司当然可以拒绝付款 C. 不成立, 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 成立, 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5/11 14:01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A. 不成立, 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 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山对抗丙公司
2022 05/1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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