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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1.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5日,甲公司向 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 26万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保险费等6万元,上述款 项均未收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如下计算:(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 表示) (1)销售该批商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2分) (2)销售该批商品计入“应收账款”的金额
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2 05/10 21:46
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 (1)销售该批商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200万 (2)销售该批商品计入“应收账款”的金额=200万+26万+6万
2022 05/10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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