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该企业下设一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将40吨白酒移送门市部销售,成本价为180万元,门市部零售取得销售收入214.7万元。
(2)将自产的一种新型粮食白酒3吨用于赠送客户,该批粮食白酒的成本共计80000元,该批粮食白酒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10%。
(3)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并同时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费37.44万元和包装物押金1万元。
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斤。
1、门市部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A.35.86
B.40
C.42
D.46.94
2、企业将自产粮食白酒赠送客户应缴纳消费税()
A.21200
B.23750
C.25000
D.25750
3、企业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A.95.69
B.94.80
C.94.63
D.88.18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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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61 | 提问时间:2022 04/22 18:17
同学你好,1.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应按门市部对外的销售征消费税,214.7/(1+13%)*20%+40*0.5*2000/10000=42,选择C。2.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80000*(1+10%)+3*0.5*2000)/(1-20%)*20%+(3*0.5*2000)=25750,选择D。白酒品牌使用费、押金无论怎么核算,在收取时直接并入销售额,3.(400+(37.44+1)/(1+13%))*20%+80*0.5*2000/10000=94.8,选择B
2022 04/22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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