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运输服务,2019年8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办公用小轿车1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购进货车用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0万元,增值税的税额3.9万元。
(2)购进职工食堂用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0.8万元。
(3)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18万元。
(4)提供货物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4.24万元.
(5)提供货物仓储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11.66万元,另收取逾期保管费2.12万元。
(6)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额2.52万元。
已知: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
(1)计算乙公司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
(3)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4)计算业务(5)的销项税额。
(5)计算乙公司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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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51 | 提问时间:2022 04/12 12:52
1.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6+3.9=6.5万元
2.业务(3)的销项税额=218/(1+9%)*9%=18万元
3.业务(4)的销项税额=4.24/(1+6%)*6%=0.24万元
4.业务(5)的销项税额=11.66/(1+6%)*6%+2.12*(1+6%)*6%=0.78万元
5.乙公司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18+0.24+0.78-6.5-2.52=10万元
2022 04/12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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