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16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向乙公司出售批产品,货款金额共计200000元,应交增值税34000元。根据购货合同的规定,乙公司在购货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应当向甲公司预付货款120000元。剩余货款在交货后付清。2016年6月9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预付货款120000元存入银行,6月19日甲公司将货物发运到乙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验收货物后付清了剩余货款。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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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4/11 17:39
同学你好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合同负债120000
2
借,合同负债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增一销项34000
3
借,银行存款114000
贷,合同负债114000
2022 04/1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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