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产品,货款金额共计200000元,应交增值税32000元,根据购货合同的规定,乙公司在购货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应当向甲公司预付货款120000元,剩余货款在交货后付清.2017年6月9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预付货款120000元存入银行,6月19日甲公司将货物后付清了剩余货款.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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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1 09/09 09:08
您好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预收账款120000
借:预收账款23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0
借:银行存款232000-120000=112000
贷:预收账款112000
2021 09/0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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