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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为在某市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假设甲某2020年1月取得收入如下: (1)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35000元,当月甲某回国探亲1次,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探亲费8000元,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 (2)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 (3)从境内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12000元。 (4)在境内购买福利彩票中奖30000元,当即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山区捐款9000元,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选择在本次偶然所得中扣除。 要求: (1)甲某1月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甲某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甲某取得彩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2 04/11 13:13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参考答案: (1)1月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0-5000)×25%-2660=4840(元) 每年不超过两次且被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探亲费、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住房补贴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甲某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3)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山区的捐款,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捐赠扣除限额=30000×30%=9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9000)×20%=4200(元)
2022 04/1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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