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的A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主要经营活动和嫩纳税金的情况如下:(1)进口一批烟丝被海关征收关税60000元、增值税80000元、消费税100000元;(2)受位于市区的B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烟丝一批,B卷烟厂提供烟叶成本70000元,A卷烟厂向B卷烟厂收取代垫辅料费8000元(不含增值税)和加工费10000元(含增值税),A卷烟厂无同类烟丝的市场价格;(3)因生产经营活动向税务机关正常缴纳消费税40000元、增值税30000元;(4)因税务检查被查补出厂环节消费税1000元、增值税5000元,被处以罚款8000元,加收滞纳金600元。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计算:
(1)A卷烟厂应代收代缴B卷烟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
(2)A卷烟厂自身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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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2 04/11 13:00
参考答案:(1)A卷烟厂应代收代缴B卷烟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70000+8000+10000/(1+13%)]/(1-30%)×30%×(5%+3%+2%)=37221.24×(5%+3%+2%)=3722.12(元)。
(2)A卷烟厂自身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40000+30000+1000+5000)×(5%+3%+2%)=7600(元)。
2022 04/1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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