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B两种产品,本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
(1) 1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 增值税13000元。 同时支付运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30000元,增值税2700元。货款及运费价税合计均以银行存款主付。
(2) 3日,购进一批免税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80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农产品于本期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增值税税率为13%的产品。
(3) 9日,收到乙公司投资的原材料,双方协议不含税作价1 200000元,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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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6 | 提问时间:2022 04/01 16:13
1借原材料1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700
贷银行存款145700
2022 04/0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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