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甲公司(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B两种产品,本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1)1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 000元, 税额39 000元。同时支付运费价税合计21800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货款及运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抵扣规定。 (2) 3日, 购进一批免税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95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免税农产品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增值税税率为13%的货物。(3) 9日,收到乙企业投资的原材料,双方协议作价1500000元(不含 税),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 [任务要求]计算甲公司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84785010 | 提问时间:2022 10/15 00:24
晓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同学你好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9000+1800+95000*10%+1500000*13%=245300
2022 10/15 10:17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