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2019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万元,适用13%税率,原材料已验收入库.(2)支付入库材料的运输费用2万元(不含税),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销售产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适用13%税率。(4)企业以自产产品换取两辆小汽车自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适用13%税小汽车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收到汽车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单价15万元,适用13%税率。该自产产品成本20万元。(5)购进商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适用13%税率。该批商品不含税市场价15万元。(6)前笔业务购进商品已经全部作为礼品送给客户。要求:1做出相应的财务处理;2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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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3/29 16:05
1.借原材料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
贷银行存款791
2022 03/2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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