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在产品发运时,以支票支付代垫运杂费400元,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2)上月应收乙单位货款65000元,经协商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工厂已收到乙单位交来的一张3个月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价值为65000元。(3)向丙单位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现金折扣基数包括增值税税款。(4)接银行通知,应收甲公司的货款56900元已收妥入账。(5)上述丙单位在第10天交来转账支票一张,支付货款110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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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3/21 12:55
您好
向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在产品发运时,以支票支付代垫运杂费400元,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借 应收账款 50000+6500+4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
贷 银行存款400
(2)上月应收乙单位货款65000元,经协商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工厂已收到乙单位交来的一张3个月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价值为65000元。(3)向丙单位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现金折扣基数包括增值税税款。(4)接银行通知,应收甲公司的货款56900元已收妥入账。(5)上述丙单位在第10天交来转账支票一张,支付货款110740元。
2022 03/21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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