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2020年3月6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合同规定,如果乙公司没有将商品售出,可将商品退回甲公司,商品成本800万元,协议价为不含增值税额1000万元,商品已发出。2020年6月8日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40万元,增值税为31.2万元,同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20%,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20年6月28日收到货款。要求:编制甲公司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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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3/12 02:26
学员你好,老师做完发你哦
2022 03/12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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