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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 A 地,2020 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20 年 1 月承接 B 地的工程项目(清包工方式),2020 年 2 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 545 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 109 万元且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09 万元为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甲建筑公司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2020 年 1 月承接 C 地的一项甲供工程项目,2020 年 2 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 206 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 51.5 万元(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甲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问:为什么计算甲公司2月应缴增值税时,(1)的分包款109万元不计入进项税额中呢?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1 12/25 13:10
悠然老师0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
学员你好,未选择简易计税,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021 12/25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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