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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的甲建筑公司(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在B县和C市各有1个在建项目。B县在项目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年初,故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C市在建项目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8年年初,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2月业务情况如下: (1)在B县取得含税建筑收入101.8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4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C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169万元,支付含税分包款6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分包款的60万是可以抵扣进项的不
84784950 | 提问时间:2024 12/13 13:39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C 市项目支付的含税分包款 60 万是否可以抵扣进项,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C 市在建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取得分包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为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而支付的分包款对应的进项税额属于可抵扣的范围. 如果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普通发票不是合法的抵扣凭证,无法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
2024 12/13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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