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 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 000元,合同价款为25 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有权收取25 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请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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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0 | 提问时间:2021 12/24 09:07
交付A时
借合同资产25000*6000/30000=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2021 12/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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