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3%,有关债务重组资料如下:
(1)2×19年11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赊购一批材料,含税价为1170万元。乙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项债权,甲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项债务。
(2)2×20年9月10日,甲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偿还债务,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生产的商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和一项债券投资抵偿欠款。甲公司用于抵债的资料如下:
①库存商品:成本为350万元;不含税市价为45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
②固定资产:原价为750万元,累计折旧为2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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