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金银首饰的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销售给乙金店一批其自产的金银首饰,成本为25000元,不含税售价为40000元,该批金银首饰已经发出,款项银行存款收讫。该批金银首饰在发出时,其控制权有甲公司转移给乙金店。乙金店是一家零售银首饰的商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金店2021年9月从甲公司购进的金银首饰取得了增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乙金店于2021年10月零消费者该批金银首饰,取得不含税金额50000元,该批金银首饰已经零售售出,款项以现讫。乙金店采用进价核算制进行核算。该批金银首饰在零售售出时,其控制权已由乙金店转消费者。请分别为甲公司及乙金店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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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08 | 提问时间:2021 12/20 23:35
你好,分录多,做好发给你
2021 12/21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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