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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话题:
#税务#
84784979 | 提问时间:2021 12/16 17:46
同学您好:
(1)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 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4000+1800+800-2500-500-600-320-900-700-30+1150=2200万元
(2)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所以,残疾人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100%=36万元
(3)工会经费扣除限额是工资薪金总额的2%,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0*2%=30万元
实际拨付工会经费24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
故,工会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4)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是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0*14%=210万元
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220万元
故,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210=10万元
(5)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是工资薪金总额的8%,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0*8%=120万元
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22.5万元
故,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5-120=2.5万元
(6)销售收入=4000+1800=5800万元,广告费扣除限额=5800*15%=870万元(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50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
故,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7)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800*5‰=29万元(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0万元,业务招待费*60%=80*60%=48万>扣除限额
故,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0-29=51万元
(8)财政补贴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故新产品研发费用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200*100%=200万元
(10)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2200-36+10+2.5+51-100-200=1927.5万元
(11)企业201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927.5*25%=481.875万元
2021 12/16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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