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产品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作为生产货物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0万元,税额为0.9万元,同时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不含增值税) ,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为0.5万元。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为什么答案是(30*9%+0.5)*(1-20%) 而不是(0.9+0.5)*(1-2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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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41 | 提问时间:2021 12/14 19:19
同学你好,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购入农产品的专票,是可以按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的;
2021 12/1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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