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特殊性税务重组吸收合并,合并方是高新技术企业,被合并方不是,那可以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0年弥补亏损吗?有什么文件依据没?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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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25 | 提问时间:2021 12/13 18:09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老税官:
1. 明确了结转年限: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亏损,对应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合并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放宽随同享受。
2. 弥补亏损的额度: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 12/13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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