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值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1,6月份甲公可发生如下业务:2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而1600件,标价总额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为了促销,甲公司给予乙公司2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已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2,10日,因部分A商品的规格与合同不符,乙公司退回A商品800件。当日,甲公司按规定同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3,15日,甲公司将部分退回的A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公司职工,其中生产工人100件,行政管理人员20件,专设销售机构人员40件,该商品每件市场价格为0.48万元(与计税价格一致),实际成本为0.34万元。4,25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来函。来函提出,当年年5月10日从甲公司所购B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该商品售价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货款已结清。经甲公司认定,同意给子折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1 12/05 23:24
你好请把题目完整的发一下
2021 12/06 02:24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