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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从北京市博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入01材料800g。单价75元。02材料600g,单价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9万元,增值税税额11700元。合计101700元,此外,该提材料的运费为1800元(含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材料买价分配。)款项尚未支付。
84785011 | 提问时间:2021 11/24 18:31
bamboo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 请问您有什么疑问
2021 11/24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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