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本市新强公司购进材料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甲材料1000千克、单价30元、价款30 000元、税额3 900元;材料已验收库并填制“收料单”;价税合计33 900元开出转支票支付。 2.向明远市永兴公司购入材料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甲材料2 000千克、单价30元、价款60 000元、税额7 800元;乙材料3 000千克,单价30元、价款90 000元,增值税税额11 700元。对方代垫运费并转来承运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7 000元,税额630元,运费按照材料的重量采用比例分配法进行分配。材料已验收入库并填制“收料单”;收到银行转来金额为177 130元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付款通知)”,经审核无误后同意付款。 3.向大同市滨河公司购入材料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丙材料2 000千克、单价100元、价款200 000元,税额26 000元;对方代垫运费并转来承运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4 000元,税额360元,材料已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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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8 | 提问时间:2021 11/21 20:19
学员你好,题目不完整
2021 11/21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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