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7年12月18日,甲公司出售了所持有的B公司的股票,售价为450 000元,转让该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 830元。
(4)2017年12月31日,购入的A公司的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21元。
(5)2018年2月3日,出售持有的A公司股票3 000股,实得价款65 000元,转让该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283元。
(6)2018年4月15日,A公司宣告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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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2 | 提问时间:2021 11/15 17:26
同学,你好,问题好像不全面呢,可以补全问题嘛?另外是需要老师帮助写会计分录嘛?
2021 11/1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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