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至2019年连续7年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什么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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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23 | 提问时间:2021 11/15 02:24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给予处罚,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2021 11/15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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