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产品为应纳增值税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产品销售价款中均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产品销售成本按经济业务逐项结转。2021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事项,完成甲公司相应的账务处理:
(1)5月1日销售A产品1600件给乙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为8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48000元。为了促销,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5%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
(2)委托丙公司代销C产品一批,并将该批产品交付丙公司。代销合同规定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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