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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25%,2019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A产品一批,产品销售价款为1 000 000元,产品销售成本 550 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 (2)收到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的B产品一批,并验收入库。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退货系甲公司2018年12月20日以提供现金折扣方式(折扣条件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出售给乙公司的,产品销售价款为40 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 20000元。销售款项于12月29日收到并存入银行(该项退货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委托丙公司代销C产品一批,并将该产品交付丙公司。代销合同规定甲公司按售价(不含税)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款为100 000元,产品成本为 60 000元。 (4)甲公司收到了丙公司的代销清单,丙公司已将代销的C产品全部售出,款项尚未支付给甲公司。
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0 07/13 09:29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1、借应收账款11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130000
2020 07/1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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