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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工会经费的政策,能不能给我发一下
84784967 | 提问时间:2021 10/20 17:38
庾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 工会经费政策解析 ● ●  (一)提取比例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六条)   解析:由上看出,税法和《工会法》对纳税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并不相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而《工会法》则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扣除。那么,到底该适用哪一个文件呢?《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会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即按工资总额的2%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  关于这一点,2005年1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武汉市总工会和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委托市国税机关代收企事业单位应上解工会经费的通知》(武工[2005]31号)中也明确指出,工会经费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拨基数。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由其他科目开支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费用),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1.如果纳税人未建立工会组织,不得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2.如果纳税人计提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总额的2%,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工会经费扣除凭证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0〕678号)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印制的收据,并按工会系统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各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组织、经费关系的上一级(工会没有无上级工会)工会领取。   (摘自财综字[1999]186号 )  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摘自总工发[2005]9号)  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五十,上解上级工会百分之五十。其上解上级工会百分之五十部分经费由国税机关代收。基层工会留用部分经费仍按现行办法由单位行政直接划拨给本单位工会。  (摘自武工[2005]31号)    解析:依据上文规定,纳税人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改由国税代收后,只是工会经费收缴方式的改变,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会给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本单位工会实收部分),以及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部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收工会经费)第一联或以银行开具“缴款回单”,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三)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实施时间、方式及程序   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下级工会组织按照有关经费分成比例向上级工会组织上解工会经费。  (摘自财综字[1999]186号)     市、区总工会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工会经费。  (摘自《武汉市工会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无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应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税机关代收(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摘自武工[2005]31号)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武汉市工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武汉市总工会委托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代收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由国税部门代收,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作,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1、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实施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由市国税局代收。  2、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方式:应上解工会经费改由国税机关代收后,本单位工会组织应向上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改由企事业单位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应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期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按月或季度代收。企业、事业单位,月职工工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月申报;月职工工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季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期应上解的工会经费。  3、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程序:①登记。属于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范围内新开业的企事业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填报《代收工会经费登记表》;属于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范围内国税机关已管户、地税机关的管户和事业单位,由国税机关税务管理员将《代收工会经费登记表》发放给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负责填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所属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变更、注销登记与税务变更、注销登记同步进行。②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③缴纳。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缴款时限内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申报和缴纳的具体程序与税收申报和缴纳税款相同。  应上解工会经费改由国税代收,只是工会经费收缴方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工会经费拔缴性质和分成比例。各基层工会留用的50%工会经费仍应由单位行政直接划拨给本单位工会。
2021 10/2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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