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19年8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外购一批小麦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税额9万元(当月未生产领用);支付给运输该批小麦的乙运输公司运费8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2)外购一批高粱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税额18万元(当月未生产领用)。因管理不善、购进的高粱当月发生霉变,霉变部分占购进部分的10%。
(3)向农民收购一批荞麦作为原材料,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40万元(当月未生产领用),委托丙运输公司运输,取得的丙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3万元。 答案是甲酒厂收购荞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10%+3×9%=4.27(万元)。这是税不应是9%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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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1 09/01 09:49
你好,这是 收购进来做一步加工成酒的.是10%,运费是9%.
如果收进来就当农产品卖,不进行加工才是9%
2021 09/0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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