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后,附加税扣除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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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7 | 提问时间:2021 08/10 08:13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一、申请退还留抵退税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4、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5、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二、退税计算方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进项构成比例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农产品收购方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等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2、进项构成比例数据源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1栏对应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5栏对应税额)、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第7栏对应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第12栏对应税额)。(见图1)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20万元,2019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90万元;4-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万元、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0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125万元。
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19年10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80+20)/125】,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33.6万元。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90-20)×80%×60%=33.6(万元)
三、退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抵)税申请表》填写如下图。(见图2)

四、会计分录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借:银行存款 33.6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6
五、纳税人退税后续操作
1、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2、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
例: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70、60、75、60、850和100万元,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
2021 08/1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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