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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19、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2021年6月份销售设备取得含税收入1130万元,销售免税产品100万元,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12万元,设备与免税产品无法划分耗料情况,则该制药厂当月应纳增值税为()万元。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2×100/(1130/1.13+100)=1.09(万元),应纳税额=1130/1.13×13%-(12-1.09)=119.09(万元)。 关于解析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不能理解
84784982 | 提问时间:2021 07/30 16:25
邹刚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1130/1.13+100是   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100/(1130/1.13+100),是免税收入占总的收入(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比例 12是总的进项税额 因为免税的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12  *  100/(1130/1.13+100)
2021 07/3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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