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追加询问,这个就是答非所问,我的问题是在后面,个税的问题,不清楚麻烦不要回答。退休人员,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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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44 | 提问时间:2021 07/30 09: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也就是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跟这位员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我们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跟这位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可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税务局的文件是这么解释的
签订的劳动合同
还是按照工资申报
会让你正常职工的来
可以享受扣除的政策
2021 07/30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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