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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黄金珠宝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零售翡翠手镯,取得零售收入48 000元;零售包金首饰,取得零售收入6 000元;零售18K金镶嵌首饰,取得零售收入66 000元;零售玉石首饰,取得零售收入30 000元。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纯金首饰,实际取得零售收入60 000元(已扣除旧首饰折价款),同款新纯金首饰零售价为76 000元。    (3)“七夕节”活动期间向消费者销售钻石戒指20只,含税金额120 000元,并收取包装钻戒配套销售的首饰盒价款1 500元。    (4)接受某明星带料加工一条高档万足金工艺项链,委托方提供黄金30克,黄金成本268元/克,含税加工费5 000元,当月加工完成并交付委托人。该珠宝店无同类首饰售价。    已知: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本利润率6%。 4)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
84785012 | 提问时间:2021 06/26 18:52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 (30*268+5000)/(1-5%)*5%
2021 06/2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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