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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黄河卷烟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因管理不善,造成上个月向烟农收购的一批晾晒烟叶(用于加工烟丝)霉烂变质,已抵扣过进项税,该批烟叶的成本为30.79万元(含运费成本2.79万元,已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业务应作进项税转出( ) 2019年4月1日后,收购烟叶用于加工的烟丝的税率调整为13%,所以扣除率为10%。 进项税转出额=(30.79-2.79)/(1-10%)×10%+2.79×9%=3.36(万元) 为什么要除以(1-10%)
84785004 | 提问时间:2021 06/03 16:06
立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30.79-2.79)/(1-10%)——是将成本还原为购买价;
2021 06/0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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