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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中获得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的收入,按照个税中的”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个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取的除“利息股息、红利”外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使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中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及其它收入 3、不论个人投资者的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何种收入,都应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请问老师,我的以上这3点有没有错误?
84785001 | 提问时间:2021 05/26 15:07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你的三点总计是正确的
2021 05/2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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