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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老师这两句话有什么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这两处有什么区别?
84784978 | 提问时间:2019 06/06 08:58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前者说的是投资取得的分红是作为个人的股息红利。 后者说的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的分红并入收入,按经营所得计税。
2019 06/06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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