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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项大型设备。合同约定,乙公向甲公司付100万元现,以一 材料。该材科公允价值为500万元、甲公司无须为该批材料额外支付价款、且必将该批材料用于该设的建造,甲公司取得批材料的控制权。设备于3个月内建造完成并移交乙公司,乙公司在该时点获得了设备的控制权。问题:计算甲公司应确定的入全额? 【答案】应确认入1500万元(1000万元现金+500万元非现对价)。 请问:甲公司收取乙公司500万材料款为何不冲减设备成本,而是作为销售设备收入入账呢?
84785024 | 提问时间:2021 05/20 14:09
孺子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因为材料是收到的,不是付出的,收到材料是非现金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满意的话麻烦给个好评!
2021 05/2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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