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跟驳回申请的区别是怎么,怎么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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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43 | 提问时间:2021 05/15 15:12
二者区别:
一、适用阶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申请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二、法律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依据的是程序法;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
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二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
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
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予受理、驳回申请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评价,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二者都属于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二者在适用上却有着严格的界线。
驳回申请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2021 05/1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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