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场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2011年5月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批货物分三期交货,货款于每次验货时当场付清。其中,第一期交货时间为2011年5月10日,第二期交货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第三期交货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在交付第二期货物时,甲商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收货,则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
2011年5月11日
2011年5月10日
2011年6月15日
2011年7月10日
系统答案是D。
疑问::但是分期付款的债务人已经明确表示了2011.6.15不付款了,为什么还要从最后一期计算诉讼时效啊?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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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1 04/14 12:49
你好,同学。
你这里是按约定时间到期才算违反的。虽然 表示不付款,但约定时间还没到。
2021 04/14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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