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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某七年1月1日,甲公司批准发行十亿元优先股发行合同规定,(1)期限五年,前五年票面年利率固定为6%,从第六年起,每五年重置一次利率,重置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2%,最高不超过9%(2)如果甲公司连续三年不分派优先股股利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回售(3)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决定是否派发优先股股利,但如果分配普通股股利,则必须先支付优先股股利,关于甲公司上述三条发行优先股合同设定的条件,会导致该优先股不能分类为所有者权益的因素有哪几条?我的疑问是第二条为什么不能导致该优先股分类为所有者权益,
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1 02/12 11:34
孺子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第二条是投资者可以要求回购,要求回购,则公司不能无条件避免现金流出,所以做为金融负债,而不是作为权益工具---所有者权益。
2021 02/12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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