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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伦于2018年1月9日与某服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设计师,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李伦4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李伦须一次性赔偿服装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但没有对如何补偿李伦进行约定。 因服装公司拖欠李伦2018年两个月的工资,李伦于2019年12月15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问李伦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84784969 | 提问时间:2020 12/03 21:24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好,同学。 不能得到支持,你这里是在服务期内,你这里是不能走接完样解除竞业约定的。
2020 12/0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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