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计提7月份社保的时候是按照正确的数额计提的,但是在8月份做工资表的时候,忘记社保个人部分数额有增加,导致在8月份发放7月份工资的时候,少扣了一部分社保个人部分的费用。现在在9月补扣回,但是有4名员工已离职,没办法在工资表上体现,请问在在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的金额和实际发放的金额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怎么做分录处理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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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0 09/27 15:13
同学你好
那你直接在发放的当月直接做成一个月的就行了,按照实际发放的金额计提
2020 09/2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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