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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个人为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乙公司以自己设备做抵押向丙借款,到期没还钱,甲抗辩1.丙公司应该先行驶抵押权,2.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他的这两个理由成立不成立?
84785038 | 提问时间:2020 09/25 10:06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好,同学。 1,可以的 2,不成立,你这个不属于先诉抗辩权的范围。
2020 09/2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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