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5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其他债权工具投资核算。2016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其他债权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及减值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会计比税法减少50万,是不是需要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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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4 | 提问时间:2020 09/04 15:34
你好,同学。
是的,这个税法上不认可的。要调整处理的。
2020 09/04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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