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甲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跨市在A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建筑收入200万元。将一部分建筑工程服务分包出去,支付分包款10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则甲企业在建筑劳务发生地A市预缴税款( )万元。
A
1.83
B
3.60
C
5.41
D
7.21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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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0 09/04 11:33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甲企业应在A市预缴税款=(200-100)÷(1➕ 9%)*2%=1.83(万元)。
2020 09/04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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