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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能请老师给我举个栗子嘛?
84784997 | 提问时间:2020 08/31 21:07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好,同学,有一个a公司,那么a公司准备把整个企业进行出售,现在有一个人就购买了a公司,那么a公司这个帐下面就有相关的资产。正常情况下,A,公司将这些随同公司出售的资产出售的时候是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是由于这个买方不仅买了这些资产,那么负债,劳动力他一并接受,这个时候就可以属于不征收的
2020 08/31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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