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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经多次转让,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麻烦老师举个例子说明一下,看着有点晕,没懂。
84784978 | 提问时间:2019 05/13 14:02
武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就是把企业全部都给你了,这个意思,同学
2019 05/1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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