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问题,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扣除社保,只扣除了工资,可否仍然按照差额征税,个人理解,根据财税〔2016〕36号和47号文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是和的关系,并不是且的关系,所以我理解仍然可以按照差额来纳税,不知是否正确。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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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7 | 提问时间:2020 07/26 13:49
你好,同学。
可以的,这个扣除项,当然 是可以扣除的全额扣除计税交得更少。
如果只选择扣工资,也是可以的。
2020 07/26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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