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不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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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53 | 提问时间:2020 07/20 16:12
首先,要符合三个条件:bai
(1)居民企业之du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zhi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dao(适用个税的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即不包括对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免税,因为股息,红利本身就是税后利润,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但注意理解其中的关系:注意:“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是要确认的,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就把这块收入去掉,因为支付方(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已交了所得税,所以收到方就不应再交所得税了(即免税)。
2020 07/2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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